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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組長 - 本校最新消息 | 2025-02-08 | 點閱數: 54

說明:

一、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請考量學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並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一)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二)第二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三)第三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二、請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俾利教育部先行掌握需求人數:

月。

(三)第三階段(實體課程, 18 小時): 115 年 1 至 2 月。

(四)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 6 小時): 115 年 7 至 8 月。

五、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國民小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 年內( 1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

學次專長。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 年內( 1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