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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學務組 / 2025-08-28 / 點閱數: 364

臺南市新生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76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90770119號函。

二、本校學生獎懲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
      解。

(二)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三)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四)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五)維護受教權原則:懲處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得剝奪學生受教權利及教育資源之使
      用。

(六)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應即時為之。
(七)保密原則: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八)正向輔導原則: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
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1)年級之高低(2)身心之狀況(3)動機與目的(4)家庭之因素(5)平日之表現(6)初犯或累犯(7)行為後之表現(8)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三、學生表現優良,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給予獎勵,並由相關教師列入紀錄:
(一)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
(二)言行舉止能遵守校規者。
(三)輪值勤務認真負責者。
(四)參加團體活動表現良好者。
(五)愛惜公物,維護團體利益者。
(六)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或活動,表現良好者。
(七)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具體事實者。
(八)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應予獎勵者。
(十)有特殊優良事蹟,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通過者,應報請校長予以特別獎
      勵。

四、學生表現優良行為,應予獎勵時,依以下方式獎勵之:
(一)口頭嘉獎。
(二)登記榮譽點數。
(三)獎品。
(四)獎金。
(五)獎狀。
(六)特別獎勵。

(七)與優良行為相匹配之其他方式。

五、學生之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懲罰,並由相關教師列入紀錄:
(一)儀容不合規定者,得視其情節,施以符合比例之輔導與正向管教,不得加以處
      罰。

(二)干擾團體秩序,經勸告仍不改善者。
(三)屢次不按時間繳交作業者。
(四)違反校規經師長或學生自治幹部勸告而不改善者。
(五)違反試場規則者。
(六)以言語或行為侵犯他人者。
(七)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八)攜帶違禁品到校者。

    (九)違規進入經公告之危險水域,或至未配置救生員之水域戲水等危險行為者。
(十)其他不良行為,應於懲罰者。

六、學生出現錯誤行為應予懲罰時,以下方式懲罰之:

   (一)處置原則
1.管教學生導師應先採取適當措施,如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者,得請教導處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若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應知會該生導師。
2.學生之懲罰應列舉事實,通知監護權人,必要時並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輔導。
3.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
4.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確有身體不適、或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二)懲罰方式
教師應視學生錯誤行為之情節輕重,選用以下措施:
1.口頭糾正。
2.調整座位。
3.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4.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5.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6.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其增加之份量,應視其個人能力,低年級以二十分鐘能完成為限、中年級以三十分鐘能完成為限、高年級以四十分鐘能完成為限。
7.抵銷榮譽點數。
8.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四十分鐘,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八十分鐘。
9.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10.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11.通知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

  (三)不良行為情節重大、屢勸不聽者,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得依以下方式,予以特別懲罰:
1.實施個別輔導或轉介輔導。
2.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導師或輔導        老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3.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後,又犯校規者,得協調他校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七、學生攜帶或使用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監護權人領回,其為下列物品者,教師或教導處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毒品及管制麻醉藥品。
(三)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音源、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香菸(含新興菸品,如:電子菸等)、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八、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委員應包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或其監護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做成處罰後並應給予申訴及救濟機會。

十、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作成決議書,記載事實、理由、獎懲依據及申訴救濟方式,發函通知學生及監護權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敘明理由變更該結果後核定獎懲決議。

十一、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並 由導師及輔導人員作成紀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二、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本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受理。

十三、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及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同訂定之。

十四、本辦法有關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十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公布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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